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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时间:2018-03-02 03:59:15 来源: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衡水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二、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三、凡未规定有效期的局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经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党组讨论研究,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五、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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