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
根据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开如下: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
建设单位:湖北金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概况:湖北金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惠州金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拥有惠州龙溪环保电镀产业园及天津滨港电镀产业基地2座电镀产业基地,拥有丰富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为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及湖北省荆州市的发展规划战略,湖北金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22亿建设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集中荆州市及其周边地区电镀工业企业,实行电镀产业统一规划,资源有效利用,壮大电镀行业产业链,统一环境治污。
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选址位于荆州开发区军民融合暨光通讯电子信息产业园,主要进行表面处理及其配套辅助工艺生产,工艺内容涵盖电镀、线路板、阳极氧化、涂装、除油、抛光、钝化、电泳等等。本项目电镀种类主要包括镀锌、镀铜、镀镍、镀铬、镀镉、镀金、镀银等,不涉及镀铅及镀汞。
2、工程概况
本项目分为生产区及生活区两大基地,两者之间距离约2.5km。生产区规划用地面积652495.88m2,主要建设厂房45栋、综合服务中心1座、检测中心1座、110KV变电站1座、锅炉房1座、集中式废水处理站1座、污泥处置中心1座、地下生活/消防水池1座、化学品仓库3座、废弃物处置中心1座。生活区规划用地面积66369.80m2,主要建设员工宿舍4栋、干部宿舍6栋,食堂1座。园区为各入驻企业统一提供生产生活用水、蒸汽供应、主要危险化学品集中存储、主要危险固废集中暂存及废水处理服务,各入驻企业需要达到园区入驻条件才可入驻。各企业入驻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共分四期建设,建设期限为2018年8月至2024年3月。
3、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环境影响
项目设置天然气锅炉4台,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其燃烧废气直接经由排气筒排放,锅炉排放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
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经1套生物滤池处理后,经由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满足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标准限值。
各入驻企业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由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环保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目前,厂区附近敏感点麻林村已启动拆迁工作。经预测,项目排放废气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2)水污染防治措施
园区主要废水为生产线产生的各类清洗废水,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将生产废水划分为14类进行收集处理。园区设置27000m3/d集中式废水处理站1座,经处理后11000m3/d回用,16000m3/d外排。最终,生产区经处理后达标的废水经市政专用管网排入排江工程泵站,经泵提升排入长江。废水外排水质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表 2 标准;且同时满足排污口水质要求,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9923-2005)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标准。
生活区生活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荆州中环水业有限公司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9923-2005)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标准相关要求,经排江工程与生产废水经同一排污口排入长江。
经预测,本项目排水对区域水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泵、风机以及电镀车间磨光机、空压机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如下措施减缓噪声影响:①从总平面布置上,充分考虑重点噪声源的均匀布置,将重点噪声源集中的构筑物布置于厂区中央,并利用其他辅助建筑物的屏蔽作用;②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防噪措施。
经预测,项目运行后各厂界噪声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当地声环境影响较小,目前周边敏感点已启动拆迁工作,拆迁工作结束后项目周边200m无敏感点,因此不会造成噪声扰民。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园区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电镀车间产生的固废以及本项目提供的公用配套设施产生的固废。
电镀车间主要固废为各类废槽液、废滤芯、槽渣以及废机油、危险化学品包装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均作为危险固废在厂区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主要产生的固废包括废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污泥、废滤膜、废树脂等;锅炉房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检测中心产生的废弃化学试剂,均作为危险固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办公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作为一般固废外运处理。
经采取上述措施后,拟建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
4、环评结论
(1)产业政策相符性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及其修正条例(2013),“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第十七其他”中包括:“1、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2014年);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2、含氰沉锌工艺”。本项目不涉及含氰沉锌,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镀金产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第三十五条关于2014年底前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1850号)同时废止。”即氰化金钾电镀金、氰化亚金钾镀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选址区域周边3km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项目具备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务等功能;项目具备独立检测分析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条件,废水处理站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项目建设统一的集中供热设施;具备对企业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施监测的条件,项目的建设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
(2)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荆州开发区军民融合暨光通讯电子信息产业园用地范围内,符合园区规划。
项目选址符合《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荆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3)环境质量现状
大气环境质量:PM10、PM2.5、TSP、NO2、SO2日均值及NO2、SO2小时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硫酸雾、铬酸雾、氟化物、H2S、NH3、HCl小时值及硫酸雾、HCl日均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TJ36-79)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氰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排放标准详解》推荐限值。监测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较好。
地表水环境质量:依据2017年长江观音寺控制断面常规监测数据,pH、高锰酸盐指数、COD、BOD5、氨氮、六价铬、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阴离子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砷、汞、铜、锌、铅、镉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体要求。在2、3、4月份出现局部总磷超标。
声环境质量:拟建项目区域各厂界昼夜噪声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地下水质量:本项目地下水设置5个监测点位,监测因子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铜、汞、砷、锌、镉、铬(六价)、铅、镍、钴、锰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土壤: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监测因子镉、汞、砷、铜、镍、锌、铅、铬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区域环境质量良好。
(4)环境风险
本项目设置硫酸、盐酸、硝酸、甲醇等储罐,项目为二级风险评价,经采取设置事故池、设置泄露报警装置,对重点区域重点防渗设计,建立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等措施后,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5)总结论
华中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符合《电镀行业规范条件》、《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荆州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荆州开发区军民融合暨光通讯电子信息产业园》等相关规划及行业准入的要求。本项目为园区入驻企业集中提供蒸汽供应、生产及生活水供应、污水处理、危废暂存及配套办公生活设施等相关服务。各入驻企业需符合园区划定的入驻条件且各企业入驻时均需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在入驻企业总生产规模处于园区设计规模内,且项目拟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废气、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利用或妥善处置;项目建成投产后,评价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及声环境质量可控制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内,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在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配套管网于本项目投运前建成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项目建设可行。
5、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湖北金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电镀产业园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752-6676380
电子信箱:chenghanyang@platingbase.com.cn
6、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的态度;
2.征求公众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意见;
3.征求公众对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影响的意见;
4.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具体意见。
7、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及起止时间
公众以实名方式,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意见的时间为本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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