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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停产整治措施有关问题探析

时间:2015-08-20 01:02:24 来源: 作者: []

  ◆刘永涛 刘媛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笔者认为,就责令停产整治而言,在本条中原则性较强,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把握适用情形、准确理解其法律内涵。

  如何确定停产整治的范围?

  即“怎么停”,比如某排污企业生产废水严重超标排放,当地环保部门即使采取了限制生产也不能控制废水的超标排放的情况下,这时则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停产整治并不等于要求企业停产、停业,这只限于某些特定的生产设施或技术工艺,而且只能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使用,这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又如环保部门认为企业的一条生产线是造成超标排污的主要原因,且生产线技术落后。

  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线停产整治,但这并不等于责令企业停产,企业仍然可以继续运行,其他生产设施也可以继续运转,而不是一概全盘叫停。

  总之,无论是责令限制生产、还是停产整治,其目的都在于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放浓度,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并使停产整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何确定停产整治的期限?

  即“停多久”,一般来说,责令停产整治都会有相应的期限,但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未对这个行政命令的期限作出限制。虽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但也未对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证明,自由裁量余地过大必然导致执法规范性差,甚至造成权力滥用,因此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期限。

  笔者认为,责令停产整治是一种手段,使当事人承受最小损失是原则,督促其守法生产经营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停多久”,主要取决于其达到合法状态所需要的时间,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了合法状态,就可以恢复生产经营。

  对此,笔者建议,停产整治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拒不执行停产整治怎么办?

  如果排污者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决定或者停产后又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对于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环境执法人员跟踪检查发现排污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此情况,环保部门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在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环保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排污量大、严重超标,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作者单位: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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