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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8-03-02 03:59:12 来源:衡水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为了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确保第29届奥运会期间和今后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就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凡我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范对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不得上路行驶。

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了检测。

三、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申请延期使用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放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并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排放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检测合格后及时发还。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

六、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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